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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百問百答】勞動關系的起算時間,你是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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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問
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那實踐中是如何界定“用工之日”的呢?
問 題 解 答
勞動關系的起算時間直接影響到勞動報酬、試用期、經濟補償、賠償金等計算,因此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該注意。
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先工作,后簽勞動合同,以實際工作之日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起算時間點。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勞動關系的建立起算時間點并不是僅以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先工作后補簽勞動合同的,以用工之日為起算時間點。
實踐中一般將入職登記表、職工備查名冊中記載的時間認定為“用工之日”。
2、先簽勞動合同,后工作,也應當以實際工作之日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起算時間點。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仍然以實際用工之日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起算時間。
3、工作與簽勞動合同同時進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用工之日與勞動合同簽訂之日為同一天,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起算時間。
注意事項
除了注意勞動關系的起算時間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注意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面臨支付二倍工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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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于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