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賬號嚴格落實實名制

● “養(yǎng)號”平臺是網絡黑產產業(yè)鏈的重要一環(huán)。網絡黑產是指通過網絡利用非法手段獲取利益的行業(yè),呈現(xiàn)出產業(yè)鏈組織嚴密、跨平臺實施犯罪、內外部相互勾結、危害后果嚴重等特點
● 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已經形成一個相對成熟的犯罪模式,各個環(huán)節(jié)分工明確,犯罪手段也不斷翻新。目前,網絡平臺還存在較大的技術漏洞,技術監(jiān)管和法律監(jiān)管還需要進一步加強,以應對日趨高發(fā)、復雜的網絡犯罪行為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韓丹東
□ 實習生 蘇欣雨
近日,在公安部“凈網2020”集群戰(zhàn)役中,江蘇省徐州市公安局網安部門成功搗毀了一個為網絡詐騙、賭博等犯罪提供即時通訊工具“養(yǎng)號”、交易的特大黑產平臺——小果平臺,抓獲犯罪嫌疑人84名,串并各類網絡詐騙案件1300多起,涉案金額達5000多萬元。
據介紹,小果平臺是一個“養(yǎng)號”平臺,目前擁有兩億多個QQ號。該平臺對這些QQ號進行批量管理,而且?guī)缀鯖]有經過實名認證的,這為不法分子使用QQ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在現(xiàn)實中,不法分子利用社交賬號實施犯罪的案件頻發(fā),這些號碼是怎么來的呢?對此,《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采訪。
購買盜竊社交賬號
實施網絡詐騙活動
警方偵查發(fā)現(xiàn),小果平臺就像一個QQ號的電商中介平臺,平臺客戶端具備對QQ號批量解綁、換綁、找回密碼、解凍等120項功能。同時,在小果平臺上的QQ號可以隨意買賣,且根據QQ號的等級不同,價格從幾元到上萬元不等。
該平臺出售的QQ號涉及多種類型的網絡詐騙案件。據了解,除QQ號以外,微信號也是不法分子實施犯罪的主要工具,而且同樣可以輕松在一些平臺上買到。
《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購買社交賬號實施詐騙只是獲取賬號的途徑之一,此外還有盜竊賬號和租賃賬號。
西安某高校大學生程慕楊(化名)表示自己在今年疫情期間被盜過QQ號:“當時收到了大學同學發(fā)來的文檔,文檔內容緊貼時代背景,標題是‘學院通知由于2020年度疫情影響到各班各級的開學時間……’點擊后,文檔里面毫無內容。兩三分鐘后,QQ提示我的賬號在異地登錄,若非本人,請修改密碼,這時我才意識到我的賬號被盜了。”
“意識到被盜號后,我立刻修改重置了密碼,不超過5分鐘就找回了賬號。不過再次登錄賬號時,發(fā)現(xiàn)我的賬號在這5分鐘內給QQ好友、QQ群發(fā)送了借貸小廣告、不明鏈接或是以我的口吻跟好友聊天借錢,大體內容是‘在嗎?最近怎么樣?我近期手頭有點兒緊,想搞個投資,能不能借點錢?’等,不過好在我的朋友們都沒有上當?!?
無獨有偶,武漢某高校大學生戴雨(化名)也表示自己曾在2019年初被盜過QQ號:“舍友給我發(fā)送了一條鏈接,說幫忙點一下,我不假思索地就點擊了,但其實那時舍友的號已經被盜了。當我再次重登QQ時,顯示無法登錄,需要找回密碼。在大概三四名好友驗證后,我找回了我的賬號。之后發(fā)現(xiàn),自己群發(fā)了一堆小廣告和鏈接,還有向部分好友借錢的信息,有幾個不常聯(lián)絡的學弟學妹給我轉了錢,之后我自掏腰包還給了他們,總共大概六七百塊錢。”
除此以外,《法治日報》記者發(fā)現(xiàn)在社交平臺上還活躍著另一門生意,廣告是這樣寫的:“高價收V,不想賣的可以租,180/天”“出租微信加我,長期有效”“注冊一年、綁定手機,有交易記錄”“微信出租兼職要求:不要新號,好友滿50人,綁定銀行卡”。
據了解,發(fā)布者以每日幾十元至幾百元,甚至上千元的高傭金價格吸部分用戶主動將自己的賬號、密碼拱手相讓或者出租。隨后,便利用租來的賬號散播黃賭毒等不良信息或者詐騙信息,致使用戶身份信息被泄露和利用,個人或親朋好友資金受損。
網絡犯罪逐漸升級
養(yǎng)號涉嫌觸犯刑法
小果平臺竟然擁有兩億多個QQ號,串并各類網絡詐騙案件1300多起,涉案金額達5000余萬元,如此驚人的數字背后暴露出了哪些問題呢?
采訪中,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yè)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說:“‘養(yǎng)號’平臺是網絡黑產產業(yè)鏈的重要一環(huán),網絡黑產是指通過網絡利用非法手段獲取利益的行業(yè)。網絡黑產呈現(xiàn)出產業(yè)鏈組織嚴密、跨平臺實施犯罪、內外部相互勾結、危害后果嚴重等特點,嚴厲打擊網絡黑產應當成為網絡生態(tài)治理的重要任務。”
上海恒衍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輝說,第一,隨著近年來人們對于互聯(lián)網依賴程度的加深,許多傳統(tǒng)犯罪已經逐步改變至以網絡方式進行,網絡犯罪的形勢已經愈加嚴峻;第二,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已經形成一個相對成熟的犯罪模式,各個環(huán)節(jié)分工明確,犯罪方法和手段也不斷翻新;第三,網絡平臺還存在較大的技術漏洞,技術監(jiān)管和法律監(jiān)管還需要進一步加強,以應對日趨高發(fā)、復雜的網絡犯罪行為。
“養(yǎng)號”平臺和號商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對此,鄭寧說,“養(yǎng)號”平臺和號商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fā)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鄭寧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此外,買賣QQ號還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鄭寧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王艷輝看來,“養(yǎng)號”平臺和號商主要的犯罪行為是向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用于作案的QQ號碼,屬于幫助犯罪的行為。根據使用購買的QQ號碼用于不同犯罪的事實,“養(yǎng)號”平臺和號商可能會涉嫌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不同的罪名。同時根據刑法修正案九,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小果平臺、號商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刑法,因此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完善賬號注冊制度
及時打擊犯罪行為
對于“養(yǎng)號”平臺上擁有兩億個QQ號而且沒有實名認證的問題,鄭寧直言:“根據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xù),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fā)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xié)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鄭寧說,平臺應當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實踐中,容易被不法分子鉆空子。
對此,王艷輝表認為,社交平臺作為聊天軟件服務商應當承擔起相應的監(jiān)管責任?!按舜问录f明社交平臺還存在較大的技術漏洞,甚至還存在一些程序審查方面的漏洞,這些漏洞也是亟須調整和進步的地方。”
盜號租購賬號行為是否違法呢?鄭寧說:“盜號行為可能構成根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tǒng)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同時,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鄭寧說,租售賬號還違反了平臺的協(xié)議,是違規(guī)行為。微信在《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xié)議》中明文規(guī)定,微信用戶擁有賬號的使用權,但不可以將賬號出租或轉讓給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賬號。平臺有權對違規(guī)用戶進行處置。如果租售賬號的目的用于其他犯罪行為,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幫助犯。
王艷輝表示,盜號、租號的行為根據情節(jié)可能會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盜號、租號后利用該號進行其他犯罪行為的,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根據犯罪的罪名和情節(jié),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處罰。至于租售賬號的行為,如果明知購買和租賃賬號的人利用該賬號用于犯罪的,那么租售人也會涉嫌違法犯罪,同時承擔相應的刑事處罰。
對于這種現(xiàn)象應如何治理呢?鄭寧建議:第一,加強源頭治理,在賬號注冊時,平臺應進行嚴格落實實名制的要求,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惡意注冊;第二,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避免個人被盜號;第三,加大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打擊力度。
在王艷輝看來,對于目前這種犯罪現(xiàn)象的,監(jiān)管應當從幾個方面進行。首先,各種網絡平臺應當制定更加完善的賬號注冊制度,全面實行實名制、人臉識別等注冊方式,并對集中大量注冊的不常規(guī)操作等模式進行進一步的審查。其次,從技術方面設置一些敏感機制,例如敏感詞的篩選、大量發(fā)布相同信息等操作都將觸發(fā)監(jiān)管機制,從而進一步判斷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最后,公安機關應當加大網絡監(jiān)察力度,掌握網絡犯罪的規(guī)律、主要特點和發(fā)展動向,盡可能通過網絡監(jiān)控等手段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并且在網絡犯罪發(fā)生后及時對犯罪行為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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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
本文系作者:
小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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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針對具體風水等問題進行求助或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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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容與標題之間存在嚴重不實或者原意扭曲;
3)使用夸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8.「飯圈」亂象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
1)誘導未成年人應援集資、高額消費、投票打榜
2)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zhàn)、造謠攻擊、人肉搜索、侵犯隱私
3)鼓動「飯圈」粉絲攀比炫富、奢靡享樂等行為
4)以號召粉絲、雇用網絡水軍、「養(yǎng)號」形式刷量控評等行為
5)通過「蹭熱點」、制造話題等形式干擾輿論,影響傳播秩序
9. 其他危害行為或內容,主要表現(xiàn)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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